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救助政策明白纸
2021-07-11一、救助对象(一)特困等人员(经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二)低保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家庭成员。指本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之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家庭的成员。(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因支出导致贫困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的成员: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非黄岛户籍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②.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困难居民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时,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二)门诊救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640元。(三)护理救助。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低保家庭成员按90%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以上人员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