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救助政策明白纸


一、救助对象

(一)特困等人员(经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

(二)低保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指本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上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之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家庭的成员。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指因支出导致贫困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的成员: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非黄岛户籍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②.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补助。困难居民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时,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低保家庭成员按90%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以上人员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五)泵丙酮尿酸症(PKU)患者特食补助。根据青医保规[2019]2号文件,将罕见病“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治疗所必需的特殊食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8岁及以下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1.5万元;18岁以上1.2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3万元。每季度10日前到医保部门办理。

(六)不纳入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身份由医保部门共享民政部门信息,不再另行申请。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村(居)提出申请,非黄岛户籍应向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或村(居)提出申请。

(二)受理和认定。镇(街道)工作人员受理居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时,按程序进行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待确认无误后予以身份认定审批。

(三)身份有效期。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身份有效期以民政部门共享信息为准;低收入家庭成员身份有效期为12个月;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身份当次有效,此后再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相关医疗费用不重复救助。

(四)救助结算。

  1、“一站式”结算。困难居民在身份有效期内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及长期护理费用,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市公立医院住院,无法在公立医院收治住院的,可到其他经医保部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不予救助)。

2、手工结算。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实行手工结算。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手工结算;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对身份认定前6个月发生费用申请医疗救助的,参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标准进行。手工结算的困难居民,应向申请地镇(街道)提供就医有效票据,镇(街道)应及时通过医疗救助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待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审核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

3、办理时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核公示、审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其他。对采取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获取救助身份并得到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食品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季度末月10日前,患者持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持患者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具有诊断苯丙酮尿酸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注明临床诊断、特殊食品医嘱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购买特殊食品的正规发票(须注明食品名称、规格及数量),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报销(联系电话58707639)。

(二)审核及资金发放。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救助资格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次月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社保卡金融账户。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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