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新发)/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补发)/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二、受理单位

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本辖区内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中央厨房除外)的经营者。

四、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申请材料

一、新发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不须提交;现场办理的,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二、延续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三、补发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四、注销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五、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不须提交;现场办理的,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二)变更经营项目(需现场核查)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三)变更经营项目(减经营项目)(不需现场核查)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办理的,可以仅出示原件,现场免费复印)。

六、办理流程

新发、延续、变更: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如有)—审核—审批—发证

补发、注销: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新发、延续、变更(需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变更(不需现场核查)、补发、注销1个工作日;

八、办理地点

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大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区直咨询电话

0532-85165012

十一、声明

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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