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参保人员丧葬费等社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青社保函〔2013〕147号
关于企业参保人员丧葬费等社会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方便企业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亲属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相关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起,对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在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携带其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待遇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核通过的次月直接拨付到该参保人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2、参保人员属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单位携带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待遇申报手续,符
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核通过的次月通过银行拨付到其单位,暂由单位按规定向其亲属发放。我市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开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二、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办理程序
1、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携带其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待遇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核通过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本人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2、仍由原单位管理的,由其单位携带其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等待遇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审核通过的次月直接拨付到本人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三、因个人缴费账户或领取养老金账户等问题而不能发放到位的,仍按原来支付方式发放。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3年11月28日
版权所有 © 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我要办事
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
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
👇
行政审批业务员
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
👇
社保业务员
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
👇
失业业务员
长按二维码添加微信
👇
创业业务员
该板块正在开发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