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字 〔2018〕47号

关于印发 《青岛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经办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青岛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 (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青岛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 (人社厅 发 〔2018〕54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转发人社厅发 〔2018〕54号文件做好我省取消领取社会保 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 〔2018〕 192号)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 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 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长 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以下简称 “资格 认证”)是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 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待遇领取人员有义务协助。 

第四条 资格认证突出主动化、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理 念,精准、高效、便捷实施服务。

第五条 资格认证坚持大数据主导、社会化服务兜底, 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格认证由市、区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 (以下简称 “退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街道 (乡镇)、社 区 (村)人社服务平台办理。

第七条 资格认证实行属地化管理。居住在青岛市辖区 范围的,按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居住在非青岛市辖区范 围的,按待遇领取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 险待遇及供养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原则上由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组织。

第八条 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退管机构充分利用 基层服务组织的宣传栏等各类管理平台以及短信、微信、电 子屏等新媒体渠道,常态化宣传资格认证的政策、人脸识别 等自助认证的途径和流程,提高待遇领取人员自主认证、自 助认证比例。 

第九条 资格认证要向基层自管组织延伸,各级退管机 构要引导和发挥退休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推行退休人员点对点管理服务,延伸管理服务触角。 

第三章 认证服务期

第十条 供养待遇领取人员16岁之前不设置认证期,之后的认证服务期一般为6个月。 

第十一条 除领取供养待遇之外的人员认证服务期一般 为12个月。退管机构可以参照丧抚费标准,根据每名待遇 领取人员的待遇水平,可适当延长认证服务期,但最长不超 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认证服务期开始时间为待遇领取人员最新的 认证时间,新增待遇领取人员认证服务期开始时间为社保经 办机构确认享受待遇的开始时间;认证服务结束时间为认证 服务开始时间加上系统设置的个性化认证服务期。 

第十三条 认证服务期内,待遇领取人员至少需更新认 证信息一次,也可以多次更新认证,服务期内每更新一次认 证时间,新的认证时间就自动更新为该人员新的认证服务期 开始时间,同时服务期相应递延。 

第四章 大数据分析比对

第十四条 整合人社、医保、卫生健康、交通、司法、 银行、保险等部门数据信息,构建、完善、丰富社保待遇领 取资格 大 数 据 认 证 服 务 平 台 (以 下 简 称 “大 数 据 认 证 平 台”),主动实施跟踪认证。大数据认证平台对第三方提供 服务验证身份的确定性信息数据,直接更新认证状态;同时 引入大数据算法、机器学习等智能化技术,通过大数据认证 平台建立的生存行为分析模型,确定领取资格和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退管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认证平台,每 月25日前,对全市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实施静默验证; 区市退管机构对认证后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当月取消其 待遇领取资格。 

第十六条 大数据认证平台整合信息比对结果,形成具 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 核实人员名单,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列入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 联网、手机 APP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 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保卡合作银行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 人员;青岛 “电子时间银行”志愿者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 的人员;经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 格的人员;有医保缴费、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 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 车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 境记录的人员;公共视频人脸比对确认人员;大数据认证模 型确认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 格的人员。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全民参保登记、 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处于服刑期的人 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 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 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 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 (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正在服 刑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供 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 收养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 配偶再婚的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 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外的人员列入待核 实人员名单,待核实人员名单由大数据认证平台动态产生。 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做到逐 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

第五章 认证信息核实

第二十条 区市退管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认证平台,分 区市、街道 (乡镇)、社区 (村)三级,建立距认证服务结束时间3个月、2个月、1个月到期未认证人员台账和待核 实人员台账,区市、街道 (乡镇)、社区 (村)根据台账逐 一核实予以认证。 

第二十一条 认证信息核实优先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依 托 “智慧人社”手机 APP和自助服务设备,通过电话和手 机信息推送模式,提醒其进行刷脸认证。 

第二十二条 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 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等方式兜底。其中机关事 业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供养待遇资格认证兜底服务,原则上由 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 街道 (乡镇)、社区 (村)为辖区内80岁 以上的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 台账,提供认证对象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提出的上门认证 服务。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认证服务结束时间前一个月内,待遇领 取人员没有更新认证信息,且退管机构主动实施认证服务也 无法予以认证的,各级退管机构备注原因,做认证不通过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退管机构每月底和次月8日前,汇总本辖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情况,做暂停待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停发待遇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 员,各级退管机构应及时说明原因、更新认证状态;社保经 办机构应根据退管机构认证情况,及时按规定办理待遇恢复 和补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确认丧失领取 待遇资格条件,停发待遇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 市级退管机构汇总后将信息上传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格认证过程中,大数据认证平台跟踪认 证的数据信息、痕迹要记录清晰,说明来源,备注原因;纸 质材料电子化处理,随同视频等电子材料按业务系统要求上 传、保存。 

第二十九条 纸质材料按照 “谁受理、谁整理、谁保 管”的原则,按照社保经办业务档案规定,每月装订成册、 保存。区市退管机构应不定期,对辖区内业务档案整理情况 进行检查。市级退管机构适时组织互查、评审。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 冒领保险待遇的,区市退管机构应及时将相应的纸质档案材 料移交市级退管机构。

第八章 奖励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市退管机构每年应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对 认证信息核实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退管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在 社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和处 置相关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退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 责,如实出具认证结果。对于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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