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西民字〔2017〕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
HDDR-2017-008003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文件
青西民字〔2017〕29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的
通 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公共服务中心,区福利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切实做好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
2、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不认定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是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双方签订供养协议的;二是由本人书面签订《拒绝申请特困供养的声明》的(附件2)。
(二)审核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附件3),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程序。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附件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附件8)。
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三、供养形式和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区级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应当在家分散供养。
1.客观评估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有关标准,采用6项指标(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2.分散供养。对申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签订分散供养协议;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充分发挥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3.集中供养。对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到区级供养服务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按照青岛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再给予丧葬补助。丧葬事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供养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
5.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鼓励选择集中供养形式,也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私有财产被他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当对特困人员履行供养、日常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义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供养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救助供养标准和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不低于本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区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加强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照料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员分别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五、停止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5、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的;
6、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7、拒不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的;
8、拒绝配合民政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情况的;
9、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
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三)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民政局应当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附件6)。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附件9)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政策衔接
各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原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原供养协议及供养方式继续执行。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残疾人托养中心供养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特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长期照料护理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七、其他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镇(街道)负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和供养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监督以及做好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做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责任追究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精准识别机制,实施精准救助。依托青岛救助业务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情况纳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八、本通知自2017年10月2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1.青岛市黄岛区特困人员供养审批表
2.拒绝申请特困供养的声明
3.青岛市黄岛区申请特困人员情况及民主评议公示榜
4.青岛市黄岛区特困人员村(居)级评议记录表
5.青岛市黄岛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公示表
6.青岛市黄岛区拟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公示
7.告知书(批准)
8.告知书(未批准)
9.告知书(终止)
10.青岛市黄岛区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批表
11.青岛市黄岛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分散转集中)
12.青岛市黄岛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转分散供养审批表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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