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

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是指中低以下收入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一)、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四)、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审批后将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申请办理《儿童福利证》,享受我区的孤儿待遇后,不再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

符合上述(三)条件且享受我区低保待遇的,不再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

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7.家庭收入评估情况。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

镇(街道)对申请困境儿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区民政部门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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