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程序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程序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30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和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孤儿养育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1〕7号)、《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2〕2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审批程序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申请

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含索引页)、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儿童与父母关系的材料;

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5、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7、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审批

社区(村、居)应及时将申请人上述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办审批。

三、保障办法

经认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30号)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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