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岛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岛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开人口字〔2012〕13号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岛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黄岛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2012年青岛市办实事工作,切实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根据《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青人口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的意义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相关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与现行的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同时执行。此举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建立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减轻育龄群众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引导更多的育龄妇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选择到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住院分娩,进一步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住院分娩补助的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区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区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区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资金来源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市、区、街三级财政按照1:0.5:0.5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的发放流程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运行机制,确保将补助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资格确认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2.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街道办事处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在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审核。
5.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每季度《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资金发放
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金全额拨付到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将补助金全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10日内将补助金存入以分娩育龄妇女个人名字开具的银行账户。街道办事处负担部分于年终区、街两级财政体制结算时上解。
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对补助人员名单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补助人员名单反馈街道办事处和代理发放机构,并协助办理开立账户等事宜。
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三)资金管理
1.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按应补助人数据实拨付资金。
2.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3.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分娩补助发放数据库,具体负责对补助金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和发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4.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区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定的资金发放办法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提供的名单,将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个人账户,并反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四、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补助金。2012年1月1日至本方案正式下发之日生育并符合补助条件的,本方案正式实施时予以补发。
从2013年开始,补助金按季度正常发放。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对补助金发放情况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补助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补助金发放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对利用财政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或将补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黄岛区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有关问题的政策性解释
2.黄岛区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3.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公示
4.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
5.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
6.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
主题词:妇女 住院分娩 补助 方案
青岛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办
2012年4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黄岛区妇女住院
分娩补助有关问题的政策性解释
一、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区户籍的育龄妇女或或婚嫁到我区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区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助对象的口径解释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指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我区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含孕环情监测、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我区缴纳税款的证明。
5.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二、补助金发放程序
补助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黄岛区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生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如无异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三)街道办事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提报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街道办事处审核时,应查阅WIS系统信息,对已经在异地领取补助的,不予通过审核。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在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区财政局审核。
(五)账户开立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对补助人员名单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反馈街道办事处和代理发放机构,并协助办理开立账户等事宜。
(六)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再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代理发放机构。
(七)资金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区、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补助资金拨付到位10日内,将上季度补助发放人员情况录入WIS系统,并将每季度的《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补助金领取单位的确定
(一)婚嫁到我区但尚未落户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二)户籍在我区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补助。
(三)流入我区的外地育龄妇女在不同街道办事处居住的,居住时间累计计算,补助资金由分娩时居住的街道办事处负担。
育龄妇女在一地领取补助后不得在另一地再次领取补助。
附件二:
黄岛区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妇女 ,身份证号码 ,
系 区/市 镇/街 村/居居民(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 区/市 镇/街 村/居居民),于 年 月 日在 医院/妇幼保健院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合法生育,符合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条件,特申请补助。
附:证明材料如下: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公示
年 月 日
如果发现以上人员有不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村(居)反映,也可以直接向 镇(街)反映。
村(居)计生办电话: 街道计生办电话:
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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